
化学品放进仓库就安全了?那可不一定!错误的储存方式、方法可能会让仓库秒变“火药库”融易富配资,一起来看看这家公司因混存危险化学品付出的5万元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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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6日,南海区行政执法人员对西樵镇某染整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了三种化学品(以下简称化学品A、B、C)。经抽样检测,化学品A、B含有氯酸钠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535,为无机氧化性液体),化学品C含有较高浓度的乙酸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630,为可燃有机酸)。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附录A:有机酸与无机氧化性液体互为禁忌物)”的规定。
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融易富配资,南海区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提醒】
本案中,乙酸属于可燃有机酸,氯酸钠属于无机氧化性液体,二者混合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氯气等氧化性气体,氯气与有机物等接触可能引发火灾甚至爆炸,反应过程中如果热量积聚,也可能导致局部过热引发危险。此外,反应生成的氯气是一种剧毒气体,会对人体的呼吸道、眼睛等造成严重伤害,吸入高浓度氯气可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严格遵守“禁忌物料”原则,即相互能发生反应的化学品严禁混存。
具体措施请看下图融易富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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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总之,危险化学品混存就像在身边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其风险远超单一化学品本身。它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严肃的管理和责任问题。任何时候都必须将“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作为铁律来遵守。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培训股,西樵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方号编辑小组融易富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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